贵州省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
(202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贵州省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购彩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流程,维护中国体育彩票的信誉和形象,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体彩中心)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州省体彩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中国体育彩票有固定销售场所、有销售人员为购彩者提供现场服务的实体店销售形式的销售实体店的管理。不适用于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自助终端销售等其他销售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渠道,是指体育彩票销售的场所。单个场所称为实体店,所有实体店总称为渠道。渠道分为专营渠道和兼营渠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专营渠道:
(一)有独立的彩票店招;
(二)有专职彩票销售人员;
(三)以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兼营渠道:
(一)没有独立的彩票店招;
(二)没有专职彩票销售人员;
(三)不以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销者是指贵州省体彩中心委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彩票的单位称为法人代销者,代销彩票的个人称为自然人代销者。
法人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满足体育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认可责任彩票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相关要求;
(五)近5年内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体彩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有与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体育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认可责任彩票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相关要求;
(五)近5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代销者需通过体彩中心的知识培训与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
(七)体彩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局体彩中心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负责全国渠道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全国渠道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渠道管理制度、渠道建设标准、渠道服务规范;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代销者管理的有关政策;
(四)指导监督销售机构渠道管理工作;
(五)拓展、建设和维护部分跨省级行政区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渠道;
(六)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覆盖全渠道业务的渠道相关管理系统。
第六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总局体彩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渠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渠道发展计划、渠道管理规范和工作实施方案等;
(二)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团队,明确渠道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渠道工作机制;
(三)按照总局体彩中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渠道合规管理,优化渠道结构,提升渠道质量,不断提升客户购彩的便利性,让客户获得更好的购彩体验;
(四)与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并监督、指导代销者履行责任彩票义务,落实代销者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代销者的邀约、退出及日常管理和服务。重视代销者的诉求与权益保护,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 渠道发展应以“建设负责任、可信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公益彩票”为总体目标,遵循“全产品、全渠道、全价值链”的管理思维,坚持责任先导,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创新发展。
第八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各市州设立分中心、体彩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对各市、州、区县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代销者和销售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销售实体店、代销者和销售人员均应自觉接受贵州省体彩中心及各市、州、区县分支机构的管理。代销者与销售员不是同一人的,代销者应承担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代销者邀约
第十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代销者邀约工作。邀约方式包括公开邀约和定向邀约。
公开邀约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举办或参加多种形式的展会,邀约潜在代销者;
(二)在媒体上发布邀约信息,吸引潜在代销者申请加入。
定向邀约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对具有较为丰富的渠道资源、良好的品牌美誉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体育彩票品牌传播的法人代销者发起邀约,洽谈代销体育彩票事宜;
(二) 对经营其他业务、符合条件的个人发起邀约,洽谈代销体育彩票事宜。
第十一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设置实体店、邀约代销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十二条 贵州体彩中心客观评估不同区域市场和各类渠道的发展潜力,明确不同区域市场的代销者邀约范围和规模。
第十三条 在设立新的专营实体店时,应根据现有专营实体店人群覆盖、经营水平等情况合理设定间距。兼营实体店之间、兼营实体店和专营实体店之间不设定最小距离限制(各市州分中心、体彩工作站可根据各区域情况合理设定)。
第十四条 在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周边不得设立任何类型实体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辖区内相关政策执行。各市州中心、直管工作站可参考烟、酒等距离限制,根据网点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网点与幼儿园及中小学之间的距离限制,执行前报省体彩中心渠道管理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测量距离,测量方法可根据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按照实际行人步行路径,测量校园正门与申请实体店的间隔距离;测量行径途中如遇到台阶时,将台阶高度及纵向距离合并计算在距离之内。如遇到不同楼层时,将楼层高度计算在距离之内。幼儿园以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审批许可为准。以下情形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距离限制:
(一)《贵州省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2026年版)实施前已在册的实体店;
(二)在幼儿园及中小学周边,但在幼儿园及中小学设立之前已正式营业或建设中的实体店;
(三)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在其周边设立的实体店;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撤销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原址周边设立的实体店;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学校搬迁、学校围墙拆除、学校出入口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距离变化的原有实体店。
第十五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建立代销者邀约办法和激励考核机制,定期跟踪邀约工作进度,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邀约之前,应做好邀约手册。手册内容包括体育彩票品牌介绍、产品介绍、发展前景介绍、责任彩票理念介绍、代销体育彩票可获得的利益介绍等。
第十七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发布公开邀约信息,具体为:
(一)邀约信息可包括计划设立实体店的区域、数量、代销者条件、实体店条件、合作流程、投诉渠道以及邀约手册的内容等。邀约信息内容应简洁明了,便于潜在代销者了解;
(二)邀约信息发布渠道可包括贵州省体彩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台、杂志、报纸等多种媒体;
(三)邀约信息从发布到截止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贵州省体彩中心制定本辖区邀约信息的发布要求,明确发布频次。
第十八条 发布邀约信息时,要明确销售场所的基本要求和自然人代销者的年龄。销售场所必须是对公众开放、能提供现场服务的场所;自然人代销者的年龄限制需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九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及时收集、核验公开邀约应答信息,对受邀人进行信息核验,在收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核验结果反馈给受邀人。
第二十条 受邀人信息通过核验后,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查。勘查内容包括受邀人资质和实体店实际情况。做好受邀人签字确认的勘查记录。应在勘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邀约结果告知受邀人。
受邀人对邀约结果存有疑义的,可通过邀约信息发布的投诉渠道提出复议,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在收到复议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对于偏远地区,勘查时限及邀约结果的反馈时限可由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个地理位置出现多个受邀的法人或自然人,且受邀人条件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可对受邀人进行择优录取。择优录取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受邀人参加售前培训的考试成绩;
(二)受邀人有无彩票从业经验;
(三)受邀人是否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水平;
(四)受邀人对责任彩票、公益、公信理念的理解和认可程度,经营理念与体育彩票发展目标的一致程度;
(五)贵州省体彩中心认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体彩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相关条件进行综合打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由总局体彩中心邀约的法人代销者,由总局体彩中心组织洽谈合作,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贵州省体彩中心应按照要求和对方签订代销合同,并落实实体店开设和维护工作。
贵州省体彩中心邀约的法人代销者,由贵州省体彩中心与对方洽谈合作,双方签订代销合同。
贵州省体彩中心可对潜在法人代销者的渠道规模、合作态度、信誉度、责任彩票理念认可度、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合作的优先次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序发展,稳步推进。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可对本辖区内经营其他业务的个体商户进行摸底,根据个体商户的地理位置、客群流量、经营能力、代销意愿、商业信用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商户定向邀约,洽谈合作完成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对潜在的法人代销者进行定向邀约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对方的信用情况。对5年内存在经营异常、刑事处罚或违法失信记录的法人不得进行定向邀约;对信用情况良好的法人,深入了解对方的行业特点、运营规则、经营状况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设计合作建议方案。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本着互信共赢的原则,与定向邀约的潜在法人代销者就实体店开设数量、销售目标、账款结算方式、销售费用、形象建设、具体销售规章制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谈判,达成合作意愿。
第二十六条 凡是被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体育彩票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贵州体彩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批准的代销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实体店位置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审批的相关文件,包括审批表、公示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总局体彩中心规定,审批体育彩票游戏在具体实体店的开通资格。并组织核查游戏开通审批的合规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实体店相关游戏代销权限,并核减相关游戏授权额度。
第三十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对实体店的装修、设备配备、网络开通和售前培训等合理安排完成时限,提高审批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在邀约过程中,禁止贵州省体彩中心人员有以下行为。如有违反,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
(二)收受潜在代销者贿赂的;
(三)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无故拖延审批的;
(五)收到潜在代销者投诉,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的;
(六)在服务过程中言行不文明,有损体育彩票公益、公信、负责任形象,对体育彩票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渠道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局体彩中心负责制定统一的渠道形象建设标准和更新改造计划。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总局体彩中心发布的渠道形象建设标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客观实际的渠道形象建设方案。渠道形象建设方案要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并报总局体彩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贵州体彩中心应建立常态化的渠道形象更新机制,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渠道形象建设、更新改造的扶持方案,扶持方案要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实体店形象建设或更新改造完成后,贵州省体彩中心负责组织验收。不符合渠道形象建设方案要求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发出书面通知责令代销者改正。对于逾期不能改正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体店形象建设受当地城市管理要求制约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向总局体彩中心做出情况说明。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按要求将每个实体店形象实景照片上传至实体渠道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总局体彩中心指导下,在渠道内增加责任彩票、公益、公信以及体育彩票文化等宣传内容,采取适合本行政区域和不同类型渠道的宣传形式、宣传机制等,将渠道打造成为责任彩票、公信、公益和体育彩票文化等的宣传平台。
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总局体彩中心指导下,在渠道内以各种形式增加公益类、健康类等与体育彩票价值观念一致的便民服务内容或有偿服务内容,提升体育彩票的品牌形象,以助于培养新客户,增进现有客户的获得感、参与感。
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加强对业务、技术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严格按照实体渠道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录入、更新渠道信息,并确保每半年对渠道信息检核1次。
第四章 渠道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负责制定代销证、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渠道管理以及代销者等管理规范,并监督、评估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局体彩中心监督贵州省体彩中心渠道运营合规管理工作,可采取要求核查涉嫌违规的实体店情况、追究管理责任、向其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反应情况等必要措施。
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总局体彩中心下达的实体店核查清单,在5个自然日内对相关实体店进行实地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负责建立常态化的合规运营管理机制,对辖区内实体店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重大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总局体彩中心上报。
第四十二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须对通过审核的代销者开展售前培训,售前培训课程须包含责任彩票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渠道的代销者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
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参考《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代销合同。
合同内容须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负责代销证的管理,做好代销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回收、销毁等工作。
代销者须将代销证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代销证的有关信息必须与实际代销情况以及代销合同一致。如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代销证和代销合同。
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不同类型渠道的特点为代销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第四十六条 在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使用过程中,代销者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可立即给予代销者暂停销售处理;情况严重者取消其代销资格;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改变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用途;
(二)拆卸、更换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零部件;
(三)未经贵州省体彩中心允许,私自将设备搬离实体店;
(四)私自对接外接设备;
(五)未经许可,私自查阅、修改、复制、删除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
(六)安装、运行其他可能影响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使用或安全的程序和文件;
(七)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七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不同发展阶段的渠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差异化的代销者销售费用标准。
对提升体育彩票品牌价值有突出贡献的实体店,贵州省体彩中心要加强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费、形象建设费、营销宣传费、物料支持等。
第四十八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明确实体店日常营业时间要求,通过系统监控、实地巡查、评估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代销者每日营业时间的管理。
代销者在规定的日常营业时间内,因故预计需连续停售时间超过1天的,须向管理人员报备;需连续停售时间超过2天的,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停售期间,应在实体店外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销售告示并标示时限。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机构明确的特殊情况外,全年内累计停售时间超过30天的,贵州体彩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约定取消其代销资格。
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体彩中心应给予暂停销售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故不参加贵州体彩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未按照贵州体彩中心实体店建设规范进行店内外形象布建;
(三)因服务质量差,遭到购彩者投诉且投诉内容属实;
(四)将贵州体彩中心配发的热敏纸、宣传品等物料进行变卖或改作它用、损毁浪费;
(五)不配合总局体彩中心和贵州体彩中心人员或机构委派的第三方监督检查工作或拒绝、妨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拒绝为购彩者兑奖;
(七)向购彩者做虚假或误导中奖的宣传,或夸大中奖的可能性;
(八)向购彩者宣传或提供声称会增加中奖或赢得更多奖金的投注方法;
(九)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把购彩当作投资;
(十)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以购彩替代就业;
(十一)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购彩是合理的改善经济、提高社会地位的策略;
(十二)为私彩、赌博、互联网售彩进行宣传推广和引流;
(十三)擅自利用社交软件售彩;
(十四)以恳求、胁迫、哄骗等违反他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让客户购彩;
(十五)诋毁未购彩者;
(十六)针对未成年人做购彩宣传;
(十七)组织购彩者合买;
(十八)组织推广计划跟单等非理性投注;
(十九)不配合总局体彩中心和贵州省体彩中心推广责任彩票理念,不倡导理性购彩、防止购彩沉迷;
(二十)不配合彩票销售监督管理机关、总局体彩中心和贵州省体彩中心的合规管理中有关宣传、监控、检查及可能影响彩票销售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门店销售、暂停或取消游戏销售权限、控制终端机风险销售操作等;
(二十一)实体店未按销售行为合规要求张贴提示;
(二十二)其他违反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管理规定、违背责任彩票理念的行为,但不足以予以取消代销资格处罚;
(二十三)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 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省体彩中心有权取消其代销资格: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一年内被给予暂停销售处理达到两次的;
(二)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或者兑奖的;
(三)未收到实体彩票进行兑奖,引发纠纷、投诉等给体彩品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以折价、溢价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的;
(六)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委托他人代销的(代销者连续3个月未参与体育彩票代销活动视为委托他人代销);
(八)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或者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九)私自迁移、变更销售地址的;
(十)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的;
(十一)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的;
(十二)以非实体票兑付、以实物形式兑付、分期多次兑付、截留购彩者中奖奖金或故意向兑奖者隐瞒真实中奖金额的;
(十三)被证明参与刑事犯罪或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十四)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十五)擅自利用电话、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及兑奖的;
(十六)代销者失去联系超过3个月的;
(十七)严重违背责任彩票工作要求,对体育彩票品牌公信力或品牌美誉度造成损害的;
(十八)贵州省体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十九)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一条 代销者因故需在所属辖区内变更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代销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贵州省体彩中心批准,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并监督代销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体店建设和迁移工作。
第五十二条 代销者信息、实体店地址或实体店类型等发生变更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应要求代销者及时上报,并为代销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按照实体渠道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实体渠道管理系统内更新实体店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代销合同到期后,贵州省体彩中心有权根据代销者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对于决定不续签的,贵州省体彩中心应提前告知代销者。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在代销合同中明确提前告知的期限。
第五章 代销者退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代销者退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代销者退出管理制度;
(二)为解除代销合同的代销者办理退出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省体彩中心与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二)合同未到期,贵州省体彩中心按照合同规定解除代销合同的;
(三)合同未到期,代销者书面提出解除代销合同申请,贵州省体彩中心经核实和批准,双方解除代销合同的。
第五十六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为代销者办理退出手续时,应在回收代销证和投注专用设备,确认代销者拆除店内外体育彩票销售标志标识及相关宣传品之后,方可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代销者退出手续应在单方面或双方解除代销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代销者不配合的,给代销者造成的损失由代销者自行承担。财务结算按照贵州省体彩中心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在代销者退出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代销合同约定办理;
(二)平稳退出,避免出现账款纠纷等问题;
(三)提前布局,在代销者退出之前,在附近区域做好新实体店设置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市场空白。
第六章 渠道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全力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建立渠道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 渠道安全涉及的具体情形,包括因体育彩票销售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众信访或民事纠纷;实体店内发生盗窃、抢劫、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火灾等人为事故引发代销者财产损失的严重事件;对中国体育彩票品牌形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等。
第六十一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强化各层级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预判和处置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适时安排渠道安全事件处置演练工作。
第六十二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加强对代销者的安全教育,并对实体店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代销者对不合格事项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第一时间处置在实体店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十四条 贵州省体彩中心应在渠道安全事件发生后,视实际情况对代销者给予适当的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人文关怀、资金补贴等。
第六十五条 对于因渠道安全事件引发的危机传播,贵州省体彩中心要严格按照中国体育彩票危机传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损坏的,贵州省体彩中心视情况而定,可免除代销者部分赔偿,并补发新设备。代销者没有尽到常规保护义务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六十八条 各市州中心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贵公网安备 5201150200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