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打击实体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6-06-03

为维护体育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公益彩票事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彩票销售工作,促进我省体育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擅自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开奖结果设赌;

  (二)未经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授权委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销售中国体育彩票;

  (三)体育彩票代销门店在国内非法赌博平台或境外涉彩平台投注;

  (四)体育彩票代销门店开发推广非法赌博APP等私彩或赌博平台;

  (五)伪造、销售虚假体育彩票;

  (六)体育彩票代销门店收取购彩金后,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出票(票面显示信息),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非本省即开型体育彩票。

  二、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违规事件的文字材料、图片、视频或音频及其他有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违规形式。举报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故意编造、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

  三、奖励条件

  给予举报人奖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四)实名举报,并能够提供详实、确凿的初步证据;

  (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市场监管、体育彩票监管等部门掌握。举报内容虽已被公安、市场监管、体育彩票监管等部门掌握,但提供的内容对事件查处有重大帮助;

  (六)举报内容经公安、市场监管、体育彩票监管等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向公安、市场监管、体育彩票监管等部门举报并符合举报程序。

  四、奖励标准

  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立案查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涉案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为基数;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公安机关最终查处的涉案金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3000元;

  (三)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00元;

  (四)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800元;

  (五)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0元。

  (六)匿名举报,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不予奖励。

  前款所称“公安机关最终查处的涉案金额”,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经法制审核确认的涉案资金数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的金额与公安机关查处金额不一致的,以生效判决认定的金额为准。  

  五、奖励原则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事一奖,在同一事件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二)两名及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奖励:

  1.同一事件被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且提供线索相同的,根据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提供不同线索,并对事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举报人员共享一案奖励;

  2.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线索的,按一事进行奖励;

  3.对同一事件线索,两名及以上人员举报或同一举报人向多部门进行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六、奖励程序

  (一)省体彩中心应在举报违法违规事实被查证属实,且作出处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并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二)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省体彩中心提出奖励的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省体彩中心收到奖励申请后,在30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核结果以电话及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供举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直接将奖励金额支付至举报人银行卡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七、有下列情形的酌情给予奖励

  (一)本职工作与中国体育彩票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现线索并主动举报的,可酌情奖励;执行职务期间发现的,应按职责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与省体彩中心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非因业务关系获取线索的,可酌情奖励;因业务关系获取线索的,应由相关业务部门依职责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涉案人员主动举报并构成立功表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否另行奖励由省体彩中心根据贡献程度酌定。

  (四)依照本条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不超过第四条规定标准的50%。

  八、举报途径

  (一)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33号7号楼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责任彩票科

  (二)举报电话:0851-85700039

  (三)举报邮箱:gztczck@163.com

  九、其他事宜

  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将依法保护举报者相关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举报人应对自身的举报行为负责,对恶意编造、诬告不实举报信息的举报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实行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控制。每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由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为限,实行“先认定、先发放”的原则。奖励金按举报案件认定生效的时间顺序依次发放,发完即止。当剩余奖励资金不足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某一举报人应得的奖励金额时,该举报人实际获得的奖励金额以剩余资金总额为准。资金发放完毕后,后续经认定的举报案件不再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指举报者为个人或单位。

  本奖励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所有。